海关公告 |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 2019年第58号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9年第58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

  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五、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应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税款滞纳金减免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公告自20195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doc

 

海关总署

20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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